唐朝土地政策

本站原创 阅读:- 2024-02-07 04:29:28
唐朝土地政策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唐朝土地政策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唐朝土地政策的知识,包括两晋南北朝及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中国古代土地经营制度
  2. 混子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3. 两晋南北朝及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

[One]、中国古代土地经营制度

1.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2.含义: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实质上是土地私有制的表现。

[Two]、春秋:鲁国初税亩和管仲改革

1.管仲的“相地而衰证”(1)“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

(2)“与之分货”,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实现了以实物税代替劳役税。

(1)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2)鲁国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所以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Two]、混子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1.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2.含义: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实质上是土地私有制的表现。

[Two]、春秋:鲁国初税亩和管仲改革

(1)“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

(2)“与之分货”,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实现了以实物税代替劳役税。

(1)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2)鲁国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所以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1.内容:不允许土地买卖,又把民众禁锢于公田之中。把全国田地改称王田,私家奴婢改称私属,都不许买卖。

2.影响: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以失败而告终。

1.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

2.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被“两税法”取代。

1.租庸调制: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2.两税法: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1.“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

2.该制度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

1.摊丁入亩,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

2.主要内容:废除人头税,,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丁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

[Three]、两晋南北朝及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

〖One〗、司马炎将“民屯田”给予农民,实施占田制及荫客制。占田制包括下列内容:

〖Two〗、其一,户调式:凡是丁男(男、女16岁以上至60岁为正丁)立户的,每年交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岁以下至13,61岁以上至65为次丁)立户的,纳半数。边郡民户的户调,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的纳三分之一。

〖Three〗、其二,农民的占田和课田: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地数额。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Four〗、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特权:一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贵族官僚还可以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族。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荫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Five〗、荫客制,包含荫亲属及荫客。占田制中即规定官吏可以按照品级的高低荫庇亲属、客户,多者可以至九族,少者可以荫三世,此为荫亲属制。宗室、国宾、先贤后人及士人的子孙待遇相同。官吏还可以荫庇食客及佃客,此为荫客制。

〖Six〗、课田法是西晋时制定的纳税法制,官府按人征收固定的田租。《晋书食货志》:“丁男(16-60岁)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13-15,61-65岁)男半之,女则不课。”课田的田租50亩收租4斛,大抵合每亩8升。边远民族居民不课田,每户交米3斛,再远的交5斗,叫做“义米”;极远的每人交钱28文,叫做“算钱”。

〖Seven〗、占田制及荫客制使世族占田有法可依,平民也拥有一定大小的土地,但世族大量并购土地的问题并未解决。虽然课田法使地租比曹魏时重一倍,但由于农民由赋税更重的屯田农民构成,所以负担比屯田制稍微减轻。由于被荫庇的农民只需向荫庇者交租即可,国家税收得由其他编民齐户承担,这使更多的农民转荫至大地主名下。

〖Eight〗、由于官吏自身及被荫庇者皆不需向国家赋税,朝廷收入减少。最后由一般齐民编户负担赋税,这使得本身负担不轻的农民纷纷投靠在大地主名下。久之世族掌握了经济特权,与朝廷分庭抗礼,最后朝廷采取检括户籍的方式压抑世族荫客数。这个现象一直持续到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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