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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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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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唐朝经历了多少年,共有多少代皇帝
  2. 王元亮《唐律释文》
  3. 唐朝妇女几点起床

[One]、唐朝经历了多少年,共有多少代皇帝

〖One〗、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承五代十国、下启元朝的时代,根据首都及疆域的变迁,可再分为北宋与南宋,合称两宋。宋朝开国时为了避免唐代末朝以来藩镇割据和宦官乱政的现象,采取重文轻武的施政方针,一方面虽在军事上积贫积弱不敌北方邻国,先于1127年使徽、钦二宗受金人掳去,迫使宋室南迁。到1279年宋朝又在崖山海战中亡于蒙古。但相对而言,宋朝也是中国历史上经济与文化教育最繁荣的时代之一,儒学复兴,社会上弥漫尊师重教之风气,科技发展亦突飞猛进,政治也较开明廉洁,终宋一代没有严重的宦官乱政和地方割据,兵变、民乱次数与规模在中国历史上也相对较少。著名史学家陈寅恪言:“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而西方与日本史学界中认为宋朝是中国历史上文艺复兴与经济革命的也颇有人在。

〖Two〗、宋太祖赵匡胤像宋朝开国皇帝是赵匡胤,庙号太祖。他本来是后周的殿前都点检,由于战功卓著,成为了后周世宗的左膀右臂。世宗死后,继位的恭帝年幼,赵匡胤于是有了称帝的野心。显德七年春节,赵匡胤的党羽制造辽国进攻的假情报,当时的宰相范质急令赵匡胤率军北上御敌。正月初三,赵匡胤抵达陈桥驿,当日夜里他酣睡之时,被手下军队黄袍加身,三呼万岁,拥戴为天子。后周官僚了解到后已知无力回天,只得面对现实。周恭帝被迫逊位。

〖Three〗、建隆二年(961年)七月与开宝二年(969年)十月,宋太祖前后两次“杯酒释兵权”,将手握重兵的将军与地方官吏的武将军权予以剥夺,委以虚职,并改以文官带军,将军权与财政大权全部集中到中央。宋朝因此得以免于出现唐朝藩镇割据的局面。但是这也导致地方资源狭少,最终让宋朝在对外战争中屡屡失败。

〖Four〗、宋太宗赵光义像宋太祖所面临的另外一项事业就是统一全国。赵匡胤在与赵普雪夜商讨后,决定以先南后北为统一全国之步骤。赵匡胤首先行假途灭虢之计,灭亡了南平和楚。之后又灭亡后蜀、南汉、南唐三国。太祖一心希望统一全国,还设立封桩库来储蓄钱财布匹,希望日后能够从辽朝手中赎买燕云十六州。开宝九年(976年)八月,太祖再次进行北伐。但十月十九日太祖忽然去世,其弟赵光义忙于即位,全国统一事业暂告停止。宋太祖弟赵光义即位,庙号太宗。太宗稳固统治地位后,继续国家统一事业,先是割据福建漳、泉两府的陈洪进及吴越钱氏归降,其后再灭亡北汉。太平兴国四年(979年)五月,太宗不顾大臣反对,趁灭亡北汉的余威,从太原出发进行北伐。起初一度收复易州和涿州。太宗志得意满,下令进攻燕京。结果在高粱河遭遇惨败。此役之后,宋朝的战略便转为被动。雍熙三年(986年),太宗再次北伐,结果又败,著名的大将杨业也在此役中阵亡。之后宋朝在对党项的战争中也多失败,四川又爆发民变。太宗的施政不得不转为重内虚外。太宗本人附庸风雅,喜好诗赋,政府也因此特别重视文化事业,宋朝重教之风因此而开。太宗还喜好书法,善草、隶、行、篆、八分、飞白六种字体,尤其是飞白体。连宋朝的货币淳化元宝上的字也是太宗亲题。

〖Five〗、太宗即位之事颇有疑云,是为“烛影斧声”事件,民间也一直传说赵匡胤是被赵光义害死的。为确保政权的合法性,赵光义抛出其母杜太后遗命之说,即“金匮之盟”。金匮之盟起源于杜太后临终时召赵普入宫记录遗命,杜太后称要赵匡胤死后先传光义,再传光美(后改名为廷美),再传德昭(赵匡胤长子)。这份遗书藏于金匮之中,因此名为金匮之盟。虽然有金匮之盟的说法,但是太宗却先后逼死太祖之子德昭和德芳,又贬黜廷美到房州,两年后廷美就死于谪所。太宗长子元佐也因为同情廷美而被废,另一子元僖暴死,最后襄王元侃被立为太子,改名恒。至道三年(997年),太宗驾崩,李皇后和宦官王继恩等企图立元佐为帝。幸亏宰相吕端处置得当,赵恒才顺利即位,庙号真宗。宋朝也开始进入全盛时期。

〖Six〗、宋真宗赵恒太宗死后,真宗赵恒接替即位。真宗奉行太宗末年的黄老政治,无所作为。自从雍熙北伐之后,辽朝就经常在宋辽交界处抢劫杀掠,到景德元年(1004年)终于演变成大规模侵宋战争。宰相寇准力主抗战,结果真宗亲征,宋军士气大振,与辽军相持在澶州城下,辽军被迫求和。经过几番交涉,两国议和成功。和约主要内容是:宋每年给辽绢廿万匹,银十万两,双方为兄弟之国。史称该和约为“澶渊之盟”。

〖Seven〗、后来,寇准渐渐失宠,最终被罢相。真宗开始信用一佞臣王钦若。王钦若擅长逢迎,深知真宗希望营造天下太平的氛围,于是极力鼓吹真宗封禅。王钦若本人也与另外一位宰相王旦联手,在各地制造很多“祥瑞”之象,深得真宗之意。结果真宗在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先后三次封禅。这严重损耗了民力。

〖Eight〗、真宗与皇后刘氏无子。一次真宗偶尔临幸刘氏的一名侍女李氏,结果李氏与于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产下一子(赵受益),也就是后来的仁宗。后来刘氏与另外一名嫔妃杨氏共同抚养这名孩子。天禧二年(1018年)中秋,真宗正式封赵受益为太子,并改名为赵祯。乾兴元年(1022年)二月廿日,真宗驾崩。太子赵祯即位,刘皇后被尊为皇太后,在仁宗成年前代理军国大事。从此开始了刘太后十六年的垂帘听政时代。

〖Nine〗、“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仁宗执政早期一直处在刘氏的阴影之下,直到刘氏死后他才得以施展抱负。仁宗皇后虽是曹氏,但他一直特别宠爱一名张贵妃。但张氏出身低贱,一直未能成为皇后。皇佑六年(1054年)正月初八,张氏去世。仁宗竟以皇后之礼处理丧事,并追封为温成皇后,结果出现的一生一死两皇后,可谓旷古未见。

〖Ten〗、西夏李元昊于大庆三年(1038年)称帝后,宋夏之间爆发了数年的战争,宋军屡战屡败,导致了重熙增币。尔后仁宗任用范仲淹、吕夷简、富弼、包拯、韩琦等能臣推行庆历新政,取得非常好的效果。国家进入建国以来最繁荣的阶段。但是一些守旧派人物指称这些改革派官吏拉帮结伙,互相吹捧,是朋党。由于仁宗一向最厌恶结党营私,这些官僚后来多被贬为地方官。短暂的庆历新政就此结束。在边疆上,仁宗任用大将狄青,先后弭平了南蛮侬智高的叛乱和西夏的挑衅。

1〖One〗、仁宗死后,接替即位的是英宗赵曙。他是真宗之弟商王赵元份之孙。嘉佑七年(1062年)被立为皇太子。英宗多病,最初朝政都由曹太后掌管。治平元年(1064年)五月后,英宗才开始亲政。但是英宗亲政半个月后就爆发了濮议事件,这场争论长达十八个月。时间起因是宰相韩琦提请讨论关于英宗生父的名分问题。朝中因此分成两个派别,一派认为应称英宗生父濮王为皇伯,另外一派则认为应该称为皇考。最终曹太后下旨,称英宗之父为皇考。才平息了这场争论。但总体来说,英宗还是一位有为的君主。他继续任用前朝能臣,也大胆挖掘新人。英宗也非常重视书籍的编修,《资治通鉴》的写作就是英宗所提出发起的。

1〖Two〗、有“愿为五陵轻薄儿,生当开元天宝时”之叹的王安石英宗死后,他的长子神宗赵顼即位。神宗在位期间,宋朝初期制订的制度已经产生诸多流弊,民生状况开始倒退,而边境上辽和夏又虎视眈眈。神宗因此锐意改革。神宗启用著名改革派名臣王安石进行朝政改革,将其任命为参知政事。王安石推行的新法包括均输、青苗、免役、市易、保甲、保马、方田均税等。但是,新法的实行遭到了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对新法强烈反弹。加上全国天灾不断,神宗的新法实行的决心也有所动摇。熙宁七年(1074年),北方大旱,一名名叫郑侠的官员向神宗上呈一幅流民图,图中景象惨不忍睹,神宗因此受到极大震撼。第二天神宗就下令暂罢青苗、方田、免役等十八项法令。尽管这些法令不久之后得到恢复,但神宗与王安石之间已经开始不信任。熙宁七年四月,王安石第一次被罢相,出知江宁府。后来变法派中的官员吕惠卿肆意妄为。王安石因此回京复职,但是他依然受到保守派的坚决阻挠。熙宁九年(1076年)六月,王安石长子去世,王安石借机坚决求退,神宗于十月再次罢免王安石的相位,此后王安石便不问世事。

1〖Three〗、尽管后人对熙宁新法的评价非常两极,但无庸质疑,新法的推行效果远不如王安石预想。新法的实行虽然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耕地面积,但是却严重增加了平民的负担。熙宁新法在军事上的改革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军队战斗力无明显改善。加上王安石操之过急,将需要很长时间社会演进才能完成的十余项改革在短短数年内全盘推行,使变法陷入了欲速则不达的困境。而且,新法实施到了后期,条文与执行效果相差越来越大,一些措施从利民变成扰民。新法执行过程中用人不当也是最后失去民心的原因,变法派中如吕惠卿、曾布、李定和蔡京等都是人品相当有争议的人物。有的更被视为小人。对于这次改革,以“大历史”著称的史学家黄仁宇评论这次变法:“早我们之前九百年,中国即企图以金融管制的办法操纵国事,其范围与深度不曾在世界里其他地方提出。但现代金融是一种无所不至的全能性组织力量,它之统治所及概要全部包含,又要不容与它类似的其他因素分庭抗礼。”

1〖Four〗、王安石被罢后,神宗继续改革事业,号为“元丰改制”。元丰改制虽与熙宁变法并称为“熙丰新法”,但改革力度无法同熙宁变法相提并论。伴随著国力的增强,神宗将焦点转移到外患上。他决心消灭西夏。熙宁五年(1072年)五月,神宗开始西征西夏,取得了很大胜利,也大大鼓舞了神宗的信心。元丰四年(1081年)四月,西夏发生政变,神宗借此再次征讨西夏。结果却遭到惨败。神宗因此一病不起。元丰八年(1085年)正月初,神宗立六子赵佣为太子。而神宗颁布的新法虽然曾短暂被其母高太后废,但不久又陆续恢复,不少甚至沿用到南宋时期。

1〖Five〗、神宗驾崩后,太后高氏垂帘听政,对刚即位的哲宗赵煦严加钳制。高太后信用以司马光为首的旧党,并冷落哲宗,结果引发严重的新旧党争,是为元佑党争。哲宗亲政后,贬斥旧党,信用新党,变法事业因此得到了持续。

1〖Six〗、宋徽宗,是一位天才艺术家,却也是亡国之君。主条目:靖康之变

1〖Seven〗、哲宗没有留下子嗣,死后由他弟弟赵佶即位,是为宋徽宗。徽宗专好享乐,对朝政毫无兴趣。徽宗自幼爱好笔墨、丹青、骑马等。赵佶的生活糜烂,喜好逛青楼。还大兴土木,听信道士所言,在开封东北角修建万岁山,后改名为艮岳。艮岳方圆十余里,其中有芙蓉池、慈溪等胜地。里面亭台楼阁、飞禽走兽应有尽有。徽宗还在苏州设立应奉局,专门在东南搜刮奇石,是为花石纲,引得民怨沸腾。

1〖Eight〗、徽宗不理朝政,政务都交给以蔡京为首的六贼。蔡京以恢复新法为名大兴党禁,排斥异己。蔡京即位次日,就下达了一个禁止元佑法的诏书。此即谓元佑奸党案。正直的大臣因此全被排斥出政治中心。徽宗本人好大喜功,当他看到辽国被金国进攻后,便于重和元年(1118年)春,派遣使节马政自登州渡海至金。双方商议两国共同攻辽,北宋负责攻打辽的南京和西京。灭辽后,燕云之地归宋,过去宋朝给辽国的岁币改缴金国。此即为海上之盟。但宋朝军队却被打得大败。最后金兵掠去燕京的人口,并克扣营、平、滦三州。宣和七年(1125年),金兵分两路南下攻宋。赵佶吓得立刻传位其子钦宗赵桓。钦宗患得患失,在战和之间举棋不定。后来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启用李纲来保卫**。虽然一度取得了胜利,但是金朝并未死心,二度南下。靖康元年(1126年)九月,太原沦陷。十一月,开封外城沦陷,金军逼迫钦宗前去议和。闰十一月卅日,钦宗被迫前去金营议和,三日后返回。金人要求索要大量金银。钦宗因此大肆搜刮开封城内财物。开封城被金军围困,城内疫病流行,饿死病死者不在少数。靖康二年(1127年)二月六日,徽、钦二帝被废,贬为庶人。七日,徽宗被迫前往金营。金朝另立张邦昌,建立一个名为“大楚”的傀儡政权。徽钦二宗被金人掠到五国城,史称靖康之变或靖康之祸。徽宗被封为昏德公,钦宗被封为重昏候。最后两人客死异乡五国城。

1〖Nine〗、尽管徽宗在朝政上毫无建树,但无庸质疑,他在书画上的造诣无与伦比。徽宗的书法和绘画都在中国艺术史上有重要地位。徽宗独创瘦金体,并重视书画事业。翰林书画院的地位大幅提高,著名画家,清明上河图的作者张择端就是其提拔。就连其子赵构也受到薰陶,成为杰出书法家。

[Two]、王元亮《唐律释文》

〖One〗、这些宋令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奴婢仍可以当作私家财产买卖、转让、质举。唐宋法律都严禁质举(质典)良人为奴婢。因此这些奴婢指的是贱口奴婢。其中两条涉及买卖转让奴婢的法令,实际上是沿用了唐《丧葬令》和《杂令》[19]。质举是一种财产抵押借贷行为,到期不赎,抵押物的产权便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只有当主人把奴婢当作牲畜和田宅等财产看待时,才会有质举行为。主人不能按时还贷,被质举的奴婢,往往就被永久性地转变成另一主人的财产。在宋代,允许雇佣奴婢转让。但质举奴婢与雇佣奴婢的转让性质完全不同,雇佣是有期限的,不管雇主是谁,法律上都不能永久地占有奴婢。南宋法律禁止把奴婢当作财产质举。《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出举债负·杂敕》:“诸以债负质当人口(虚立人力、女使雇契同),杖一百,人放逐便,钱物不追。情重者奏裁。”奴婢实施雇佣制,雇佣契约是一种有期限的有价凭证,是拥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受雇的奴婢在雇期内,可以被主人有限地自由转让。宋人罗愿说:“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其限内转雇者,年限、价钱各应通计。”[20]与视奴婢为财产的贱民制不同的是,雇佣奴婢从其法的身分来说,仍是国家的编户齐民,雇主不能终身占有,仅仅在契约有效期内有支配权。

〖Two〗、令文中有奴婢要求诉良、恢复良人身分的条款,这一条款是参照唐旧令,结合宋制制订的。日本《养老令》卷二八《捕亡令》第十二条:“凡奴婢诉良,未至官司,为人执送,检究事由,知诉良有实者,虽无良状,皆勿酬赏。”日本《令义解》卷九对此释曰:“谓奴婢诉主妄压充贱,而未至官司,为人执送,若所诉有实者,其捉送之人,不在赏例。”《养老令》取材于唐令,此令当是唐令之原文。《天圣令》据宋制对其做了修改,将原本作为法令主体的捉送之人,改为诉良奴婢本身。此宋令说明当时社会阶级的划分在法律上仍有良贱之分。这应是法律意义上良贱制度存在的证据。又元丰改制后的宋朝户部,下设左右曹,左曹户口案“掌凡诸路州县户口、孝义、婚姻、良贱、民间债负”等事项。[21]户部左曹掌“良贱”,与《天圣令》所反映的法律意义上的良贱之分是一致的。《庆元条法事类》卷一三《亡殁·驿令》:“诸在任官身亡(赴、罢在道或干公事同),以报到日问其家良贱口数并赏,计程数给仓券。”此令所谓“良贱口数”中的“良贱”,无疑是指良人和贱口奴婢而言的。这里所说的“良贱”,既然出自国家法律,当然不会仅仅是一种民间的理念。《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时编撰的,关于这条法令的效力以下还将讨论。

〖Three〗、宋令“诸两家奴婢俱逃亡条”,表明北宋时期除了官奴婢外,还存在私奴婢。敦煌出土契约文书中有一件北宋淳化二年(991年)的《韩愿定卖家姬胜壏契》,契约云:“(胜壏)自卖以后,任承朱家男女世代为主。”契约落款为:“出卖女人娘主七娘子、出卖女人郎主韩愿定。”[22]被卖女子显然是属于贱口的私家奴婢。宋代有部分私奴婢由官奴婢转化而来,如神宗熙宁四年(1071),庆州叛兵家属应没官为奴婢者,“许人请为奴婢”。[23]这些奴婢与雇佣奴婢是有区别的,他们终身为奴婢,没有奴役期限。只有当国家或主人赦免他们时,才有可能免贱成为良人。北宋人此山贳冶子在《唐律释文》卷二十二就部曲、奴婢、客女、随身释曰:“此等并同畜产,自幼无归,投身衣饭,其主以奴畜之。及其长成,因娶妻。此等之人,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若此之类,各(名)为部曲。婢经放为良,并出妻者,名为客女。二面断约年月,赁人指使为随身。”[24]关于此释文,通常认为是元朝人王元亮所作。实际上是北宋人此山贳冶子为《宋刑统》所作,后来王元亮将其编入《唐律疏议》。[25]此山贳冶子谈到了奴婢放贱为良的问题,对随身作为雇佣人的身分作了解释。这与《唐律疏议》的说法不同,后者曰:“随身之与部曲,色目略同。”[26]随身,北宋文献偶有记载,《宋刑统》卷一九《贼盗律·强盗窃盗》臣等参详条云:“请今后应犯窃盗,不计几人同行,将逐人脚下赃物,都并为一处,估至五贯文足陌者,头首处死。其随身并女仆偷盗本主财物,并估至十贯文足陌者,头首处死,余为从坐。”随身与女仆并列,表明是与主人有着紧密依附关系的男性劳动者。我以为宋代的随身是放良后的男奴和一部分部曲向雇佣劳动者过渡(另一部分向佃客转化)时期的一种泛称,泛指被雇佣的男性劳动者。[27]而部曲作为一个贱民阶层,在宋代已不存在,北宋文献中很难找到这种部曲的记载。[28]“随身”之名后来随着“人力”的普遍使用被取代而逐渐消失。

〖Four〗、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宋在行的《杂令》中,仍有籍没罪犯家属为奴婢的规定,这在宋代日常实际生活中是实行的,前述神宗熙宁时庆州兵变家属籍没为奴婢,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Five〗、有法律意义上的官私奴婢存在,自然就有良贱制度。宋代良贱制内容如上所述,有奴婢所生子女一律从母制,奴婢被当作私家财产买卖、转让、质举制,奴婢诉良、放良制。良贱制的存在与罪犯籍没为官奴婢制息息相关。良贱制的消灭,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北宋,良贱制与雇佣奴婢制同时并存。宋真宗曾以“今之僮使,本佣雇良民”,而禁止私黥之。[29]良贱制是随着雇佣劳动制的普遍发展而逐渐消亡的。当然必须指出,宋代的良贱制在逐渐消亡过程中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与唐代的良贱制有诸多不同,例如,宋代的奴婢可以与良人通婚,就是一个例子。宋代也不存在官户、杂户这样的贱民。宋代的奴婢正处于质变之中,既带有汉唐贱民的遗痕,又具有社会变化后所产生的历史新特点。《天圣令》所反映的是汉唐以来的良贱制逐渐趋于消失,但尚未最后退出历史舞台的史实。至迟,在天圣年间,宋还保留有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

〖Six〗、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大约到了南宋建炎以后才真正废弃不用。南宋初,尚有“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及断过编配之数,各置籍”的规定。[30]此后,不见文献记载。事实上没官为奴婢的活动已经停止。建炎三年(1129)苗傅、刘正彦在杭州发动兵变,事败被诛,但未见他们的家属被籍没为奴婢的记载。绍兴十一年(1141),宋高宗、秦桧以“谋反”罪名杀害了岳飞父子及其部将张宪等,但受牵连的家属也没有籍为官奴婢,而只是流放而已。宋高宗在下达的命令中曰:“岳飞、张宪家属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月具存亡奏闻。……家业籍没入官。”[31]嘉定二年(1209),罗日愿谋反,被陵迟处死,其从属人员徐济等人“并杖脊刺配土牢”,其妻“杖脊送封州土牢编管”[32],也都没有籍没为官奴婢。葛洪《涉史随笔》云:“古称良、贱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之所谓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非上之人有以荡涤之,虽欲还齿平民,殆将百世而不可得。”[33]“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是说,当时的奴婢,并非生来就是的,也不是因罪没官的。大家都知道,只有法律意义上的奴婢才是世世代代为奴。葛洪说奴婢本来都是良家百姓,皆因兵荒马乱,卖身所致。葛洪,南宋淳熙十一年(1184)进士[34]。据葛洪所言,在淳熙时,已不存在因罪没官为奴婢的问题。另外与葛洪同时代的罗愿在一份奏札中亦云:“古称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饥寒,或遭诱略,因此终身为贱。”[35]罗愿的这一奏札是在淳熙十一年所作。[36]这一奏札也证实了淳熙时不存在籍没的罪犯奴婢。

〖Seven〗、开禧三年(1207年)四川吴曦因谋叛被诛,事连九族。吏部尚书兼给事中陆峻等议曰:

〖Eight〗、窃详反逆罪,父、子年十六已上皆绞,伯叔父、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自有正条外。所有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敕无罪名,律止没官。比之伯叔父、兄弟之子,服属尤近即显。没官重于流三千里。盖缘坐[没]官,虽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此法虽存而不见于用,其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合于流罪上议刑。[37]

〖Nine〗、陆峻说没官为奴婢法“虽存而不见于用”,显然是指《宋刑统》中的律而言。《宋刑统》沿用唐律,然自宋初制定后,有些法律条款已不适用。南宋赵彦卫云:“《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旨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38]宋末元初人方回曰:“近代无从坐没入官为奴婢之法,北方以兵掳则有之。”[39]方回说的“近代”,我的理解是指南宋时期,“北方”是指金朝及蒙元而言。从陆峻和方回的论议来看,并结合分析苗傅、刘正彦、岳飞等案例,可以推断,南宋时期,因罪籍没为奴婢的法律,已经不再实行。

〖Ten〗、有学者引宁宗嘉泰元年(1201)编撰的法律汇编《庆元条法事类》内的材料来证明南宋仍有籍没的罪犯奴婢,其法曰:“诸州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及奴婢,每半年一具开收见管并本州编配过久(人)数,依式造册,限六十日供申尚书刑部(收管奴婢,编配到两地供输及蕃部溪洞人,依式先次供申)。”[40]然而此法令虽然列有因罪籍为奴婢的名目,但此法以及本文前面引用的同一书所载驿令,都是从北宋沿用而来的,与上述《宋刑统》中的缘坐没官为奴婢法一样,在南宋编撰《庆元条法事类》时都已成为存而不用的旧法。法典所载并非都是现行法乃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近人王世杰曾指出:“中国法典所载律文,就在当时也并不都是现行法。……有时一种律文虽是已经废止的律文,虽于法典成立后,亦不叫他发生效力。然而在编撰法典的时候,或因留备借鉴,或因不敢删削祖宗成宪,便仍将那种律文保留在内。”[41]例如《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律》脱增减户口条载:

1〖One〗、准《户令》:诸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下为中。其男年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无夫者,为寡妻妾。……

1〖Two〗、准唐天宝十(按:“十”字为衍文)三载十二月二十五日制节文:自今以后,天下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1〖Three〗、准唐广德元年七月二十二日敕:天下男子宜令二十五成丁,五十五入老。

1〖Four〗、《宋刑统》于律文后附载了三条不同时期丁的法定年龄界限,有二十一岁、二十三岁、二十五岁之不同规定。我以为在具体实施户口制度时,有关职能部门必定只能以其中一条为准,但法典修撰官却附载了另两条当时显然不用的规定。法典修撰人员将这些不用的规定保留在法典内,目的显然是为了留备以后修撰新法典时作借鉴的。除《宋刑统》以外,《庆元条法事类》中也保存了一些当时不用的法律条款,如其卷四十七《拘催税租·杂格》内列有开封府、大名府、开德府、太原府缴纳二税的时限,这些地区在制定《庆元条法事类》时,都早已不在宋政权的控制之下,杂格内的这些内容是徒有其名而无法实施的。又卷七十五《编配流移·断狱令》规定重罪犯人刺配沙门岛,可是沙门岛当时位于金朝所控制的地区,这一法令也根本无法执行。这些事例表明《庆元条法事类》内有关罪犯籍没为奴婢的法令不足以证明南宋时仍然实施这一制度。

1〖Five〗、北宋逐渐减少把罪犯大量配没为奴婢的做法,至南宋时完全停止,除了历史发展的进步因素外,还与宋代大量实施配隶刑罚有关。前述《天圣令》所附不用之唐令中有一条杂令曰:

1〖Six〗、在京诸司并准官人员数,量配官户、奴婢,供其造食及田园驱使,衣食出当司公廨。

1〖Seven〗、这是唐代诸官府量配官户、官奴婢以供役使的制度。宋将这一唐令弃而不用,改用配隶罪犯制来取代之。《长编》卷八乾德五年(967)二月癸酉条载:

1〖Eight〗、御史台上言:‘伏见大理寺断徒罪人,非官当之外,送将作监役者,其将作监旧充内作使,又有左校、右校、中校署,比来工役,并在此司,今虽有其名,无复役使。或遇祠祭供水火,则有本寺供官。欲望令大理寺依格式断遣徒罪人后,并送付作坊应役。’从之。

1〖Nine〗、这条史料叙述了宋代罪犯配隶在京师将作监服役的情况,其中未涉及官户、官奴婢役使的问题。宋人此山贳冶子《唐律释文》卷三“杂户”条释曰:“杂户者,谓先代配隶在诸司课役者。若今不刺面配在将作监、太常院东西库务者。”此山贳冶子把宋代不刺面配隶在将作监、太常院东西库务的罪犯比类唐杂户。唐杂户,来源于罪犯。《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曰:“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唐六典》卷六云:“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宋代虽仍有杂户之名,但涵义与唐杂户毫无相同之处。此山贳冶子的释文与乾德五年御史台的奏言所谈到的将作监役使配隶罪犯内容是吻合的。就是说,以往籍没在京师服役的官奴婢、杂户的角色已经被宋新刑法中的配隶犯所取代。

20、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制定了折杖法,作为徒、流、杖、笞刑的代用刑,使“流罪得免远徒(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42]以法律形式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刑罚执行标准。宋代对重案、要案之犯,除实施折杖法之杖刑外,还以附加配隶法等刑罚方式从重惩处。这是宋代刑法具有的灵活变通的特点。犯人发配远处,隶于军籍服役。“凡应配役者傅军籍,用重典者黥其面。会赦,则有司上其罪状,情轻者纵之;重者终身不释。”[43]

2〖One〗、应当指出,不能把宋代的配隶罪犯与籍没的官奴婢混为一谈。大中祥符元年(1008),真宗因所谓“天书”之事,曾诏:“左降官配隶诸州衙前者,所在州件析以闻,配流徒役人及奴婢针工,并放从便。”[44]熙宁四年(1071),庆州发生兵变,神宗诏:“其亲属当绞者论如法;没官为奴婢者,其老、疾、幼及妇女配京东、西,许人请为奴婢,余配江南、两浙、福建为奴;流者决配荆湖路牢城。非元谋而尝与官军斗敌,捕杀获者,父子并刺配京东、西牢城;老、疾者配本路为奴。”[45]在这两封诏书中,配隶罪犯与籍没的官奴婢是并存的,可见两者的身分不一样。籍没罪犯为奴婢,乃承袭唐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46]而配隶罪犯并非都是“反逆相坐”。法律规定,官奴婢是一种贱民,属于阶级范畴,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罪犯的良人身份,将其打入被奴役阶级的最下层,而配隶罪犯不属阶级范畴,只是对罪犯的一种刑事惩治。

2〖Two〗、随着宋代社会的发展,配隶法实施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淳熙〖Fourteen〗、年,有臣僚奏言:“刺配之法,始于晋天福间,国初加杖,用贷死罪。其后科禁浸密,刺配日增。考之《祥符编敕》,止四十六条,至于庆历,已一百七十余条。今淳熙配法,凡五百七十条。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在充斥。”[47]刺配法条的不断增多,与宋代用配隶犯取代籍没的官奴婢服役之制有着紧密联系。

2〖Three〗、当官奴婢不存在了,因官奴婢而实施的请给制度、给赐制度等等也就不存在了。此时,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也就真正消亡了。

2〖Four〗、在宋文献中,经常出现“主仆名分”、“奴主之分”之说[48],用以指奴婢、佃客与雇主结成的关系。主仆关系是宗法家族主义在社会关系中的体现。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极力维护家族主义,强调家长对家族的统治权力,巩固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在宋代,雇佣奴婢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关系,成为雇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辈。在日常生活中,雇主以家长身分对奴婢进行监管。北宋至和元年仁宗曾诏:“士庶之家,尝更佣雇之人,自今毋得与主之同居亲为昏,违者离之。”[49]此诏令的规定,是基于奴婢为家庭同居成员这一观念而制定的。袁采说:“婢仆欲其出力办事,其所以御饥寒之具,为家长者不可不留意。”[50]在袁采看来,雇主就是家长。刘克庄在《饶州州院推勘朱超等为趯死程七五事》的判案中说:

2〖Five〗、在法:诸相容隐人不得令为证,而州县案公然逼仆证主,此一大可疑也。[51]

2〖Six〗、“诸相容隐人不得令为证”,乃是指《宋刑统》卷六《名例律》的规定:

2〖Seven〗、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

2〖Eight〗、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

2〖Nine〗、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议曰: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

30、法律规定同居者有罪相容隐,和主人同居的贱口奴婢亦纳入相容隐范围。到了南宋,法律上的贱口奴婢消失后,作为雇佣奴婢的人力、女使也被视作同居者,从而划入有罪相容隐之列。《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诸色犯奸·名例敕》曰:“诸于人力、女使、佃客称主者,谓同居应有财分者,称女使者,乳母同。”在“同居有罪相为隐”制度下,除了特定的情况以外,通常奴婢不可以向官府举告雇主的犯罪行为。有学者认为宋奴婢可以举告雇主,那是经法律允许的极个别特例,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如学者常引用的《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兴贩军需》所载隆兴元年(1163)敕:“(诸兴贩军需)知情停藏,同舡同行梢工水手能告捕及人力、女使告首者,并与免罪。”其实这是针对兴贩军需这一特定事项,规定人力、女使可以豁免通常情况下举告雇主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说人力、女使具有普遍举告雇主的权力,那么这里法律就没有必要就举告兴贩军需事项予以特别的强调。赵善璙《自警篇》载:“(宋元献公)守洛,有一举人行囊中有不税之物,为仆夫所告。公曰:‘举人应举,孰无所货之物,未可深罪。若奴告主,此风不可长也,……仍治其奴罪而遣之。”[52]偷税漏税,为宋法律所禁止,尽管如此,仆却不能因此告主。《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二四载,绍熙元年(1190)“臣僚言:近见朝廷从两制、漕臣之请,所至揭榜,限以两季,令官民、户归并诡名挟户,限满不自首者,许乡司等首告。……除人力、佃客、干当采米人不许告首外,田邻并受寄人许令撺柜[自]首。……从之”。这也是奴婢不能举告雇主的明证。

3〖One〗、在宗法主义统治下,尊长有权对卑幼实施处分权。“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53]对于家族内部成员的相互侵犯,法律从罪名到刑罚的适用,都做了详细规定。尊长对卑幼的犯罪,处罚较常人为轻;卑幼对尊长犯罪,处罚则从重。如南宋法规定:“诸强奸者流三千里、配远恶州。”但如果是人力强奸雇主,雇主是品官之家,处斩;是民庶之家,处绞。其处罚重于犯同类罪的良人百姓。[54]充分体现出法律极力维护尊卑等级制度的精神,即宋人所说的“上下之分不可废也”。[55]上下之分在主仆之间,就是主仆名分。在法的身分上,奴婢对雇主始终处于弱势。唐刚卯先生对传统法律中的同居法作过很好的论述,指出,“在封建法律中,这种‘名分’成为判案的重要依据”。[56]这里,对于因宗族主义而形成的对家族同居成员的刑事处罚,我暂且称之为“家族同居法”。

3〖Two〗、范公偁《过庭录》记载了如下一件案例:

3〖Three〗、祖宗时,有陕民值凶荒,母、妻之别地受庸,民居家耕种自给,逾月一望省母。外日,省母少俟,其妻出让其夫曰:“我与尔母在此,乃不为意,略不相顾乎。”民与妻相诟责不已。民曰:“尔拙于为生,受庸于人,乃复怨我。”妻曰:“谁不为佣耶?”民意妻讥其母。怒以犁柄击妻,一中而死。事至有司,当位者皆以故杀十恶论。案成,一明法者折之曰:“其妻既受人佣,义当蹔绝。若以十恶故杀论,民或与其妻奸,将以夫妻论乎?以平人论乎?”众皆晓服。遂定以斗杀,情理轻奏闻。折之者被褒赏焉[57]。

3〖Four〗、这一案例并不复杂,说的是北宋时,有一男子因一时之怒殴杀为人雇佣的妻子。法官起初以十恶罪中的故杀罪定为死刑。后有人提出异议,改以凡人斗杀论,案子属法重情理轻上奏朝廷。这件案子的最终处置是以家族同居法为原则的。在这件案子的处置上,夫妻名分让位于主仆名分,被雇佣的奴婢与主人结成密切的依附关系,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而与其配偶则暂时断绝夫妻关系,不能享有原本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件典型的案例表明,奴婢在雇佣期间,与其配偶相犯,以凡人相犯论处。此案是主仆名分下雇佣奴婢法的身分的真实反映。对于《过庭录》所记载的这件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应该予以充分注意。

3〖Five〗、《长编》卷三四五元丰七年(1084)五月丁卯载有御史蹇序辰的一段奏言:

3〖Six〗、闻知杭州张诜于部下雇乳婢,留三月限满,其夫取之,诜乃言元约三年。其夫诉于转运副使许懋,取契照验,实三年也。始悟引致人见罔,挟刃往刺,既不相遇,旁中四人,卒与俱死。杭人冤之。

3〖Seven〗、此事后经查虽不实,但分析此事例,不难看出奴婢在雇佣期内,其本人及其家人没有自由支配权。元佑四年,宿州乡贡进士张初平生母刘氏被宗室赵克惧雇为婢,张初平“愿纳雇直归其母,而克惧弗许。御史台请从初平,以敦风教。”此事获得允准。[58]张初平想要在雇佣期内赎回其为人雇佣的老母亲,竟然闹到了皇帝那里,最后以敦睦风教的名义,才破了常规,得以如愿。

3〖Eight〗、《司马氏书仪》卷四《居家杂仪》载:

3〖Nine〗、凡内外仆妾,鸡初鸣咸起,栉总盥漱衣服,男仆洒扫厅事及庭,铃下苍头,洒扫中厅,女仆洒扫堂室,设椅桌,陈盥漱栉靧之具。主父、主母既起,则拂床襞衾,侍立左右,以备使令,退而具饮食,得间,则浣濯纽缝,先公后私。及夜,则复拂床展衾。当昼,内外仆妾,推主人之命,各从其事,以供百役。……凡女仆年满,不愿留者,纵之。

40、《司马氏书仪》十分具体地规定了作为家内劳动者奴婢的劳作日程。在主人的指使下,日夜劳作,无空闲之时,直至雇佣期满。袁采曰:“以人之妻为婢,年满而送还其夫;以人之女为婢,年满而送还其父母;以他乡之人为婢年满而送还其乡,此风俗最近厚者。”[59]袁采赞扬了依法雇女使的作法。反过来,也说明,在雇佣期内,主人对受雇者有着人身支配权。不到年限,其家人是不能接回去的。

4〖One〗、上述材料都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奴婢在雇佣期间,犹如卖身于雇主,毫无自主权。雇佣期间,雇主可以占有女使的身体,女使没有性自主权。[60]

4〖Two〗、赵宋政权建立后,成功地消除了唐末五代以来诸侯割据局面,重建了中央集权统治。社会政治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社会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局面。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租佃制普遍确立,契约关系广泛发展,广大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减弱了,社会地位有了提高,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权。科举制的大规模开放,使得一部分社会下层人士改变了身分。以上下有别、贵贱有分和长幼有序为核心的传统礼教和伦理道德面临挑战。另一方面,登上政治舞台的官僚地主阶级不像门阀士族那样享有世袭特权,面对变化了的社会,他们的地位很不稳固,“普遍情况是三世而后衰微”[61]。为适应新局面的需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主阶级政治家、思想家们提出了一套新的理论体系,极力强调“上下之分,尊卑之义”。认为“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62]他们把宗法等级制度纳入先于万物而存在的“天理”之中,极力用儒家伦理道德来规范人们的思想,使人们承认现实秩序,服从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主阶级通过立法,把礼的“上下之分,尊卑之义”的等级原则注入了雇佣契约关系之中。奴婢与雇主以契约关系结成“主仆名分”,依据这一名分,雇佣奴婢被纳入家族同居范围,任何违背主仆名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从而把雇佣奴婢束缚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民,不可能独立于地主之外,为了生存不得不与地主签定雇佣契约,结成“主仆名分”。挣脱了枷锁的奴婢在获得良人身分后,在地主阶级精心设计编织的名分关系网的笼罩下,只能安分守己,不能犯上作乱。主奴双方通过雇佣契约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互转让,奴婢通过出卖劳动力来换取雇主的报酬;雇主则通过提供报酬来换取奴役奴婢的权利。这里,契约被赋予了双重职能,既是雇佣奴婢用以保护自己有限的人身权的凭证,也是地主阶级用以奴役、控制雇佣奴婢的许可证。

4〖Three〗、宋代雇佣奴婢在主仆名分下虽然处于弱势,但是其法律地位较之以往的贱口奴婢却有了很大提高。从法律上讲,雇主是不能随便处罚奴婢的。景德二年(1005),“驸马都尉石保吉不时请对,言仆人张居简掌私财,诱所侵盗,愿赐重责。上曰:‘自有常典,岂可以卿故法外加刑?’”[63]作为驸马要处罚一个仆人,还得请皇帝下旨,换句话说,奴仆的处罚自有一套程序,不能随便胡来,哪怕主人是驸马贵戚。

4〖Four〗、北宋由于存在两种不同身分的奴婢,因之适用于这两种奴婢的法律也有差异。北宋初制定的《宋刑统》,沿用了唐律,其中事关奴婢的刑法条款,是针对贱口奴婢的。而事关雇佣奴婢的具体刑法因宋代法典的亡佚未能完整地留传下来。我们只能借助宋代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寻找法律线索。《长编》卷三十一太宗淳化元年(990)十月乙巳条记载了一件钱若水所断的著名案例:

4〖Five〗、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女奴父母讼于州,命录事参军鞫之。录事尝贷钱与富民不获,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中,遂失其尸,或为首谋,或从而加害,罪皆应死。富民不胜拷掠,自诬服。具狱上州官审覆,无反异,皆以为得实。若水独疑之。留其狱,数日不决。录事诣若水厅事,诟之曰:‘若受富民钱,欲出其死罪耶?’若水笑谢曰:‘今数人当死,岂不可少留,熟观其狱词耶

[Three]、唐朝妇女几点起床

〖One〗、古代人二更即夜间21到23点睡觉,五更即凌晨3到5点起床

〖Two〗、古代汉族民间把夜晚分成五个时段,即一更、二更、三更、四更、五更。

〖Three〗、一更,夜从黄昏始,即19到21点,一更在戌时,称黄昏,此时太阳已经落山,天将黑未黑,天地昏黄,万物朦胧,故称黄昏,此时人们仍在活动;

〖Four〗、二更,定昏人不静,即21到23点,二更在亥时,此时夜色已深,人们也已经停止活动,安歇睡眠了,人定也就是人静;

〖Five〗、三更,即23点到次日凌晨1点,三更在子时,名夜半,又名子夜、中夜等,这是十二时辰的第一个时辰,也是夜色最深重的一个时辰;

〖Six〗、四更,即凌晨1到3点,四更在丑时,名鸡鸣,又名荒鸡,是十二时辰的第二个时辰;

〖Seven〗、五更,即3到5点,五更在寅时,称平旦,又称黎明、早晨、日旦等,是夜与日的交替之际,这个时候,鸡仍在打鸣,而人们也逐渐从睡梦中清醒,开始迎接新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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