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女性田地
大家好,关于唐朝女性田地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与隋代相比,唐代均田制发生的变化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One]、唐代均田制有何变化
唐代均田制的精神与北魏均田制的精神上也有很大的差异。北魏均田制着重于与士族的妥协,而唐代则看似有利于小农,但实际上因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就为土地的兼并大开方便之门。这点我们可以从唐代均田制中的许多特例中发现,比如:
1.唐代政府赐田过于浮滥,加上唐代给予官吏的永业田十分宽厚,于是产生大量官吏私庄。
2.允许自由买卖的特例甚多:要安葬家人,可以卖地;要搬家,可以卖地;要转行,从事工商业,也可以卖地。
3.不用征税的对象不要太多!皇亲、贵族、九品以上职事官、就读大学(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单亲妈妈(寡妻妾当户者)、重大疾病与重大伤残的(笃疾、废疾)、孝子、顺孙、节妇、宗教人士(僧道),全额免除征税;被外国人掳掠逃回的(诸落入蕃人而复来者),被掳一年免三年,被掳两年免四年,被掳三年免五年;归化的外国人(蕃人来归化者),免十年。
其次,转到均田制的收受问题上来。露田是属于国有土地,是授田者仅具土地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授田者死后国家便会收回露田,再行分配,但这样一来一往的收受,便造成了土地畸零化的问题,于是人们便在私下进行交易(虽然这是与法不容的,但严格说来,这些交易只是走法律漏洞,因为土地交易并不是所有权的移转,而是使用权的移转),使家户的土地能尽可能的完整,于是长久下来,政府所有的地籍资料便与实际不符,这就造成政府对地籍掌握的困难与为来收受作业的困扰,更直接导致立基于均田制的租佣调法走上崩坏之路。
此外,政府默许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这自然也就促成土地兼并出现的可能(既然为了整合自家土地能买卖露田,当然也能将从别人那买到或卖出土地)。
由于土地(不论露田或桑田)能被买卖,就造成了均田制走向崩坏。
[Two]、与隋代相比,唐代均田制发生的变化
〖One〗、在唐代的均田制中,男性所分得的土地面积和露田及桑田的比例与隋代相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唐代女性无法分配到土地。只有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分得30亩露田。
〖Two〗、在唐代均田制的分配对象中,曾出现了一个极为特殊的阶层,那就是宗教阶层。在隋代及前代的均田制中,并没有出现对僧人、道士授田的先例。而在唐代的均田制中,曾明确规定授予僧人、道士30亩露田。
〖Three〗、唐代均田制与前代均田制另外一个突出的不同点,在于对官僚阶层的分配方案上。在隋代的均田制中,贵族及官僚阶级共用一个分配标准,即百顷至40顷这一区间。爵位和官位的高低,决定着分配到手中的土地数量的多寡。
[Three]、唐代推行的基本土地制度
〖One〗、隋唐时期——封建土地国有制.实行三位一体的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
〖Two〗、由于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进行土地兼并致使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制成为既定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从法律上推动了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
〖Three〗、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
〖Four〗、北魏初年,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Five〗、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并开始执行。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后来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制破坏严重。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Six〗、均田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这一制度对巩固封建统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的作用。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本文 聪峰知识网 原创,转载保留链接!网址:https://www.77788882.com/XoJdbhqjY9.html
1.本站所有内容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2.本站内容仅做参考,用户应自行判断内容之真实性。切勿撰写粗言秽语、毁谤、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击的言论,敬请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