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司法大案

本站原创 阅读:- 2024-10-31 00:41:37
宋朝司法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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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宋代具有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包括哪些
  2. 宋代大理寺是什么机构
  3. 宋朝讨捕使是什么官职

[One]、宋代具有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包括哪些

〖One〗、宋沿唐制,在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职能。但宋代在司法机关设置方面的特殊之处在于:

〖Two〗、『1』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Three〗、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Four〗、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

〖Five〗、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Six〗、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Seven〗、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Eight〗、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Nine〗、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Ten〗、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1〖One〗、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Two]、宋代大理寺是什么机构

〖One〗、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是中央司法机构。

〖Two〗、宋代初中央设大理寺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构。宋朝的大理寺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宋朝时大理寺职权,北宋前期降为慎刑机关,负责地方上奏案件,内部无刑狱设施,不管犯人的审讯事宜;神宗时始设大理寺狱掌管京师诸司刑事案件的审判。

〖Three〗、大理寺是由秦汉时期的廷尉发展而来,秦汉时期,廷尉作为中央比较高司法官,位居九卿之一。

〖Four〗、到了南北朝北齐时期,廷尉改称大理寺,同时也不属于九卿之一,这表明大理寺职权和编制的扩大,大理寺成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宋朝由于在皇宫中设立的审刑院,大理寺的职权有所下降,但是没有完全改变大理寺作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的事实。元朝撤销了大理寺的建置,以刑部取代大理寺,刑部成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

[Three]、宋朝讨捕使是什么官职

1.宋朝讨捕使是一种官职,主要负责监督、委任和处置官员。

2.宋朝讨捕使是宋朝设置的比较特殊的一种官职,主要负责处理各种违法、犯罪的案件,并委任和调派官员去执行相关任务。

这个官职的权力也比较大,可以调动和安排周围官员的工作。

所以,宋朝讨捕使这个官职是很重要的。

3.宋朝讨捕使这个官职的设置,也反映了宋朝的政治制度和治理能力的一些特征。

在那个时代,比较重视法律的实施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因此设立讨捕使这样一个官职,有利于加强司法管理和提高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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