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证据制度

AI创作 阅读:- 2025-03-13 20:01:24
宋朝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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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宋代具有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包括哪些
  2. 程邈发明隶书的证据
  3. 宋代法律发展的特点

[One]、宋代具有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包括哪些

〖One〗、宋沿唐制,在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职能。但宋代在司法机关设置方面的特殊之处在于:

〖Two〗、『1』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Three〗、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Four〗、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

〖Five〗、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Six〗、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Seven〗、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Eight〗、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Nine〗、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Ten〗、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1〖One〗、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Two]、程邈发明隶书的证据

〖One〗、东汉蔡邕《圣皇篇》:“程邈删古立隶文。”

〖Two〗、晋代卫恒《四体书势》:“秦既用篆,奏事繁多,篆字难成,即令隶人(胥吏)佐书,曰隶字。”

〖Three〗、南朝羊欣《采古来能书人名》载其“善大篆。得罪始皇,囚于云阳狱,增减大篆体,去其繁复,始皇善之,出为御史,名书曰隶书。”作品无考。

〖Four〗、庾肩吾《书品》曰:“寻隶体发源,秦时隶人下邳程邈所作。始皇见而重之,以奏事繁多,篆字难制,遂作此法,故曰‘隶书’,今时正书是也。”

〖Five〗、唐代张怀瓘《书断》称:“案隶书者,秦下邽人程邈所造也。邈字元岑,始为衙县狱吏,得罪始皇,幽系云阳狱中,覃思十年,益大小篆方圆而为隶书三千字,奏之,始皇善之,用为御史。以奏事繁多,篆字难成,乃用隶字,以为隶人佐书,故名‘隶书’”。

〖Six〗、除此之外还有西晋的王僧虔、萧衍、庾肩吾、后魏的江式、唐朝的蔡希综、宋代的徐锴等人都认为是程邈创造了隶书。

[Three]、宋代法律发展的特点

宋代的法律制度较前代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Two〗、皇帝直接加强了对法律的干预;

〖Three〗、民事立法增多,初步改变了中华法重刑法轻民法的特点;

〖Four〗、重视证据,对口供的采信度加强了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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